(2017)豫172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宝宏与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宏,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12号原告袁宝宏,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法定代表人鲁国超,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陈礼秋,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袁宝宏诉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宝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宝宏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宝宏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宝宏承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