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宝宏与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宏,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12号原告袁宝宏,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法定代表人鲁国超,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陈礼秋,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河南航天豫南基地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袁宝宏诉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宝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宝宏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宝宏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航天豫南基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宝宏承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舒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