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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曾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54号之一被执行人:曾某,男,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决定由被执行人曾某缴纳罚金及赔偿款5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曾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45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