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王杰、董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王杰,董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付亭,行长。被执行人王杰,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董兰兰,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王杰、董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6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杰、董兰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杰、董兰兰名下银行存款444715.8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王杰名下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郑信路东瑞风路北中XX庭7号楼1单元13层1304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王杰、董兰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