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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世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616-1号申请执行人柴世杰,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安康小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山王村人。申请执行人柴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平长期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杜 斌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