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世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616-1号申请执行人柴世杰,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河津市安康小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山王村人。申请执行人柴世杰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平长期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杜 斌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