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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40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秀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400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秀国,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配货,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秀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秀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秀国2016年9月8日12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沽村老合作社门前,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许秀国将被害人李某左侧肋部踢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许秀国后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苏某1、苏某2、裴某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秀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秀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许秀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秀国2016年9月8日12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后沽村老合作社门前,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许秀国将被害人李某左侧肋部踢伤,致其左侧第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许秀国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许秀国与被害人李某间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苏某1、苏某2、裴某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许秀国与被害人李某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条》;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秀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秀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秀国案发后与被害人李某间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秀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秀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娟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