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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志鹏与福建和诚智达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鹏,福建和诚智达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56号原告:徐志鹏,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福建和诚智达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科技交流中心14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文,公司员工。原告徐志鹏诉被告福建和诚智达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后,因被告福建和诚智达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在本案受理之前以本案原告徐志鹏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601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并入(2017)闽0203民初6018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6018号案件一并审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