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翠华诉被告齐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翠华,齐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60号原告:程翠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被告:齐灵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翠华诉被告齐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翠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翠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程翠华负担。审判员 伍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