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开林、马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开林,马杰,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顾开林,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马杰,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倪萍,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顾开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3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杰、倪萍在(2017)浙0523执15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