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干慧静、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干慧静,夏华,范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15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男。被告:干慧静,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被告:夏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被告:范敏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干慧静、夏华、范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