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015号原告: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兆祥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533447-6。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董事长。被告:王润,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