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建成与贺双田、李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成,贺双田,李双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627号原告:钟建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贺双田,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93277部队干部,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李双兰,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钟建成诉被告贺双田、李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建成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徐晓菲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