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树兰与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兰,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3364号原告马树兰,女,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40室。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树兰与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红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树兰、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延庆区XX室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22日,我从北京兴居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延庆区XX室楼房一套。我交齐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为我出具了购房发票。我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购房后,“北京兴居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及购房网签政策的出台,致使涉案房屋迟迟无法办理产权证明。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前身为北京兴居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延庆区建委登记的涉案房屋开发商是我公司,现我公司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树兰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关建筑队(以下简称东关建筑队)签订了《销售楼房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马树兰)自愿购买甲方(延庆镇东关建筑队)位于延庆镇XX室楼房一套。2002年11月22日,原告马树兰向北京兴居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9.26平方米、每平米1520元交纳了全额购房款,共计166075.20元,被告为原告马树兰出具了购房发票。因楼房所有权证的办理,原、被告交涉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另查,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兴居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购买的延庆区XX室楼房的开发商是被告,建筑商为东关建筑队。上述事实,有《销售楼房合同书》、购房款发票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东关建筑队签订了《销售楼房合同书》,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由东关建筑队承建的延庆区XX室楼房一套。原告已按约定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入住该房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购房发票,按法律的规定,原告购买的楼房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未尽该协助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马树兰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XX室楼房一套的所有权登记在原告马树兰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