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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建生、刘景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生,刘景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1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生,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刘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月16日被传唤)。辩护人胡荣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景坤,男,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刘景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月16日被传唤)。辩护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生及其辩护人胡荣荣、被告人刘景坤及其辩护人袁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建生在苏州市吴江区某镇,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被告人刘建生之子)在与被害人陈某互殴过程中将被害人陈某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胸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建生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景坤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建生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案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建生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刘建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景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景坤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景坤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景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物证照片、出院记录、影像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关于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对本案的发生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刘建生、刘景坤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景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