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筑装饰公司第十一工程处诉魏付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建筑装饰公司第十一工程处,魏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7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装饰公司第十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郭海伏,系该处处长。被执行人魏付才,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故县运输管理站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郊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河南省建筑装饰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1733.55元,现已执行到位,申请人领取后同意放弃剩余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1)郊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