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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山村1幢。法定代表人:帅锋,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5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815.7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63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29445元);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353.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经鉴定其中新建的3353.5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罚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整(¥164543元),对其中的2707.5平方米园地、3829平方米水面合计6536.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肆佰壹拾贰元整(¥163412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召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和被执行人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听证。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XX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杭土资余罚字[2012]5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勇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岑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