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英树、龚尔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树,龚尔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60号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罗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165901579。法定代表人:徐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英树,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龚尔荣,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尔清,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龚尔荣哥哥。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英树、龚尔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