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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英树、龚尔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树,龚尔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60号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罗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165901579。法定代表人:徐林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英树,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龚尔荣,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尔清,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龚尔荣哥哥。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英树、龚尔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上饶县灵峰泉饮用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