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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839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839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明发社区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尹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美,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三女,被告母亲。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11日立案。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