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文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文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6民特22号申请人:吴文新,男,1977年11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申请人吴文新申请宣告公民孟宪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文新称:自己母亲孟宪兰1997年患有精神疾病,于2002年离家外出至今已有十几年,现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孟春全死亡。并提供户口簿、孟宪兰残疾证、独山县影山镇友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独山县公安局影山派出所证明及证人孟某出庭证言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孟宪兰,女,1952年6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原住独山县影山镇把猛组8��,系申请人吴文新母亲。孟宪兰患有精神疾病,于2002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文新申请宣告孟宪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7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孟宪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孟宪兰仍下落不。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孟宪兰已下落不明十余年,其儿子吴文新申请宣告其死亡,该申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孟宪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