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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巧丽、严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巧丽,严俊,叶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巧丽,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俊,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性妹,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松溪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巧丽因与被上诉人严俊、叶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4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松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严巧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白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