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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北辰、胡和平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鲍某1,鲍某2,孙北辰,胡和平,韩亮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刑初11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1,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2,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北辰,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和平,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亮,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北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鲍某1、鲍某2诉被告人孙北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和平、韩亮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鲍某1、鲍某2于2017年5月12日就附带民事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鲍某1、鲍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鲍某1、鲍某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郑 曼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