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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行初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家元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曲江街道办事处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曲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076号原告王家元,男,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曲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12号。负责人沈良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松林,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元诉被告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曲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家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元负担。审 判 长  孙 青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