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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唐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唐子亮,林学文,张子荣,周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唐子亮,林学文,张子荣,周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唐子亮,林学文,张子荣,周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唐子亮,林学文,张子荣,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XX,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唐子亮,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林学文,男,1953年7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子荣,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刚,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子亮、林学文、张子荣、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胶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09)胶执字第1506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08)胶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