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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路通非开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三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鑫路通非开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路通非开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贝新世界花园御景台1座1单元503室。法定代表人王成鑫,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立,东莞市鑫路通非开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进乡街159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路通非开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35,749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AW77**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