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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戚斐与于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斐,于秀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002号原告戚斐,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戚世庆,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于秀兰,女,汉族,1949年3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斐诉被告于秀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斐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戚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戚斐承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