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2号申请人;郑某某,曾用名李星宇,女,汉族,出生于2008年8月3日,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21日。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安汉民末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安汉民末初字第000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