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敏与彭武、重庆市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彭武,重庆市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827号原告:张敏,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武,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系原告张敏之夫。被告:彭武,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重庆市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71765538T。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临江门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法定代表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寅,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敏与被告彭武、重庆市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3元,减半收取计2776.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