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沙生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刘强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生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刘强,张凤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436号原告:沙生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回族,聂村对面的生军兰州拉面馆职工,住太原市,户籍所在地青海西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张建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刘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帅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张凤凰,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晋源区女人坊服装店职工,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沙生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刘强、张凤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沙生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告刘强、张凤凰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生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生军撤诉以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撤回追加被告刘强、张凤凰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生军负担。审判员 刘 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