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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朱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朱玉军,陈苏斌,徐XX,宗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0703-9。被执行人朱玉军,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苏斌,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XX,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宗小珍,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玉军、陈苏斌、徐XX、宗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玉军、宗小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苏斌名下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朝阳小区6幢1-302、30、31、32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徐XX名下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21幢3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