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艾春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春玉,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春玉,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268医院一号院。法定代表人程宇光,经理。申请执行人艾春玉与被执行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17】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艾春玉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1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曾到协助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未发现其对外投资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268医院一号院,未查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15万元未能执行。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京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艾春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