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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玉河与陈兴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河,陈兴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85号之一原告:刘玉河。被告:陈兴平。原告刘玉河与被告陈兴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玉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河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河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