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存丰与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存丰,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许存丰,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许存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起忠,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存丰与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许存丰与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的《职工公寓认购书》;二、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购买车库款8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12月7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林峰审判员 刘馨嵘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