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静与李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李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319号原告:代静,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传磊,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夏平与被告邵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静诉被告李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代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代静负担。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