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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静与李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李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319号原告:代静,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李传磊,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夏平与被告邵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静诉被告李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代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代静负担。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