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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云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005号原告龙云。委托代理人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云与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