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云与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005号原告龙云。委托代理人辛钧辉,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云与被告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五���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