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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元谋县元马鑫隆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李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元马鑫隆钢材经营部,李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元马鑫隆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新村。负责人陈秋钦,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李凤贵,男,1972年5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元谋县元马鑫隆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李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元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98269.0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