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基珍与叶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基珍,叶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74号原告:郑基珍,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叶正权,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基珍与被告叶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基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基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郑基珍负担。审判员  闻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如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