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小尼玛与朱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尼玛,朱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小尼玛,男,藏族,四川省得荣县人。被执行人朱丰平,男,藏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小尼玛与朱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丰平在中国银行账号xxxx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朱丰平在中国银行账号xxxx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