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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远碧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远碧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远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36号18幢8-1,组织机构代码57616882-6。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36号2-2,组织机构代码20344740-0。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远碧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林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0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渝0113执3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