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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龚红斌与贺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红斌,贺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龚红斌,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化县梅城镇。被执行人贺亮生,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红斌与被执行人贺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红斌以与被执行人贺亮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23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