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4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葛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办事处新华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文,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洼区公路管理站职员,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红村街红村社区15-1-301室。被执行人葛阳,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渤海装备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红村街红村社区15-1-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葛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121民初32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光、葛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