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晏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晏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行总经理。被执行人:晏小刚,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1995.51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为27982.72元、费用为63657.19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费用,以透支本金191995.51元为基数,按《招商银行经典版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6650元和执行费443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晏小刚的银行存款294715.4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晏小刚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晏小刚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