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遵红与杨佑水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遵红,杨佑水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遵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刚,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佑水,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遵红因与被上诉人杨佑水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遵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方仁和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