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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浩与花国祥、王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花国祥,王荣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第2146号申请人朱浩,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花国祥,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王荣梅,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浩与被申请人花国祥、王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花国祥、王荣梅银行账户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请人花国祥、王荣梅银行账户存款59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浩提供担保的位于店埠镇沿河东路北段旧城改造工程(星光嘉园)2幢501室(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