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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0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15号A区负*层15A(1-10)号。经营者:张春松,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千奇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荣源审判员  黄 键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