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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学义与被执行人赵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义,赵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袁学义,男。被执行人赵东红,男。申请执行人袁学义与被执行人赵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袁学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东红向申请人袁学义支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东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东红与申请人袁学义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赵东红共给付申请人袁学义借款本息69000元,当庭给付13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56000元;二、申请人袁学义自愿放弃其余利息;三、本案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赵东红承担。现申请人已领取13000元给付款并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交纳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7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