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艳与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388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西建设银行职工集资楼1s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352221085G。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艳与被告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润经贸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泰润经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皖1126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泰润经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润经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润经贸公司退还货款4630.5元;2.判令泰润经贸公司赔偿46305元;3.判令泰润经贸公司承担公证费用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泰润经贸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刘艳放弃要求泰润经贸公司承担公证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淘宝会员:agoni-1)购买了共计4630.5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525Gg)及俄罗斯罐头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其中2016年6月4日购买了654元,订单号为1967486272895539;2016年6月14日购买了985.5元,订单号为1990531377575539;2016年6月25日购买了1011元,订单号为2013995390995539;2016年7月4日购买了990元,订单号为2043227682495539;2016年7月11日购买了990元,订单号为2067332649895539)。泰润经贸公司在其所出售产品的详情页描述为: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525g)及俄罗斯罐头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均是俄罗斯进口,产地均来自俄罗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关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5年12月21日更新)的公示,俄罗斯为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中国明令禁止俄罗斯的牛肉及其产品入境。且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中国至今没有允许俄罗斯的牛肉制品在中国进行注册。泰润经贸公司至今无法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全部材料,以上足以说明泰润经贸公司所销售的俄罗斯牛肉制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泰润经贸公司销售俄罗斯牛肉制品的行为既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肉制品的行为,也构成了销售国家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综上,泰润经贸公司所销售的俄罗斯牛肉制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刘艳的合法权益。泰润经贸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刘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刘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艳的诉讼主体资格。2、泰润经贸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泰润经贸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3、百世汇通快递单五份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各一份。证明刘艳于2016年6月4日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价值为654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其中一种商品的规格为525克,单价是22.8元/罐,共20罐,计456元;另一种俄罗斯进口户外军罐头单价是19.8元/罐,共10罐,计198元)。4、百世汇通的快递单七份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各一份。证明刘艳于2016年6月14日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价值为985.5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其中一种商品的规格为525克,单价是22.5元/罐,共35罐,计787.5元;另一种俄罗斯进口户外军罐头单价是19.8元/罐,共10罐,计198元)。5、百世汇通的快递单七份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各一份。证明刘艳于2016年6月25日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价值为1011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其中一种商品的规格为525克,单价是22.8元/罐,共40罐,计912元;另一种俄罗斯进口户外军罐头单价是19.8元/罐,共5罐,计99元)。6、百世汇通的快递单八份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各一份。证明刘艳于2016年7月4日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价值为990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商品的规格为525克,单价是22元/罐,共45罐,计990元)。7、百世汇通的快递单八份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各一份。证明刘艳于2016年7月11日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价值为990元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商品的规格为525克,单价是22.8元/罐,共45罐,计990元)。8、刘艳所购买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525g)、俄罗斯罐头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详情页交易快照截图各一份。证明两种产品均是从俄罗斯进口,产地是俄罗斯且主要配料是俄罗斯牛肉。9、刘艳所购买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525g)、俄罗斯罐头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实物各一罐。证明刘艳所购买的两种产品的外观概况。10、淘宝网提供的淘宝卖家注册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泰润经贸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一家店铺,店铺的名称为“俄货大世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防止希腊和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一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公告,禁止从俄罗斯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一份(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2015年12月21日更新)。证明俄罗斯为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中国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1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来源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一份。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的企业在中国需要注册登记,但是经过查询,俄罗斯没有一家肉类生产企业在我国进行注册。14、收货拆货视频一份。证明刘艳所提供的货物是从泰润经贸公司处购买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刘艳提交的1、2、3、4、5、6、7、8、9、10、11、12、13、14,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予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泰润经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泰润经贸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批发零售;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需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6月4日,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军工牛肉罐头20盒(带拉环,单价22.8元/盒)、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10盒(扁盒,单价10元/盒),刘艳支付价款合计654元;2016年6月14日,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军工牛肉罐头35盒(带拉环,单价22.5元/盒)、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10盒(扁盒,单价19.8元/盒),刘艳支付价款合计985.5元;2016年6月25日,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军工牛肉罐头40盒(带拉环,单价22.8元/盒)、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户外军罐头5盒(扁盒,单价19.8元/盒),刘艳支付价款合计1011元;2016年7月4日,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军工牛肉罐头45盒(带拉环,单价22元/盒),刘艳支付价款990元;2016年7月11日,刘艳在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军工牛肉罐头45盒(带拉环,单价22.8元/盒),刘艳支付价款990元。刘艳总计支付价款4630.5元,泰润经贸公司在商品详情页对涉案商品的描述为俄罗斯绿色牛肉罐头,产地俄罗斯,主要配料为牛肉。2015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出《关于防止希腊和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11号),公告载明:“2015年8月21日,希腊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18日,东马奇顿和色雷斯大区(AnatolikiMakedoniakaiThraki)的2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97头牛,其中14头发病。2015年9月3日,俄罗斯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7月7日,达吉斯坦共和国(RespublikaDagestan)的2座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牛,总数不祥,其中39头发病,3头死亡,销毁5头。为防止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俄罗斯输入牛及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希腊、俄罗斯进口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启运的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四、在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发》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5年12月21日更新)公示中载明:俄罗斯为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我国明令禁止俄罗斯的牛及其产品入境。因向泰润经贸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未果,刘艳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刘艳提交的百世汇通快递单及泰润经贸公司店铺信息(含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复印件、发货单、详情页交易快照截图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刘艳通过网络购物方式从泰润经贸公司开设的“俄货大世界”淘宝店购买了涉案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刘艳与泰润经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泰润经贸公司销售的涉案牛肉罐头,系从俄罗斯进口,且主要配料为牛肉。泰润经贸公司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材料,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作为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及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泰润经贸公司作为销售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应是明知的。俄罗斯系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在我国明令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情况下,泰润经贸公司仍予销售涉案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刘艳以泰润经贸公司销售的涉案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系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产品,应予以销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艳货款4630.5元;二、被告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艳赔偿金46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被告绥芬河市泰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