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聂亚萍与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亚萍,陈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207号原告聂亚萍,非农业,住隆化县。被告陈财(又名陈才),非农业,户籍地隆化县。原告聂亚萍与被告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财与案外人郝某某系朋友,2008年被告通过郝某某并由郝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偿还此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此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财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陈述外另提供了借条一张、证人郝某某的书面证明一张。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于2008年4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该借款被告应予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聂亚萍借款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财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李连臣人民陪审员 尹 晓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75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