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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冬平与薛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平,薛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31号原告:张冬平,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现住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薛荣伟,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秋娥,女,1957年7月3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平与被告薛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