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597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季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