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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597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季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