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美兰、程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兰,程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美兰,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程忠义,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程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程忠义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委托杭州国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程忠义所有的江铃牌JX5041XXYXGE2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B4054494,车架号为LEFYECG29BHN24573,座位∕排量为2人∕2771ml,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不详,车辆出厂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国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国高鉴评2017TL-MY009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7388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程文正(公民身份号码)以40972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忠义所有的江铃牌JX5041XXYXGE2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40972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程文正(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程文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程文正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