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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怀富与盛泰中远(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富,盛泰中远(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968号原告:王怀富。被告:盛泰中远(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王怀富诉被告盛泰中远(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原告王怀富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富撤诉。审 判 长  包锡伦审 判 员  程 晔人民陪审员  任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